位置:首页 > 通知公告 > 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(第1号)
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(第1号)

更新时间:02-03 , 2020 / 898 次阅览

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(第1号)

各市委、市人民政府,沈抚新区管委会,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: 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有关规定,2020125日,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,经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,下达命令如下: 

一、各市、县(市、区)、乡镇(街道)要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头等大事,迅速进入战时状态。自即日起,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坚守岗位、靠前指挥,相关人员立即停止休假、到岗到位,认真履职尽责。 

二、各市、县(市、区)、乡镇(街道)要比照省里的做法,完善工作机制,立即成立本级疫情防控指挥部,在党委统一领导下,指挥辖区疫情防控工作。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,都要接受属地统一领导、统一指挥。 

三、各市、县(市、区)、乡镇(街道)党委、政府是本辖区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,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,层层压实责任,健全责任体系,因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要严肃追责问责。 

四、自即日起,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举办大型活动,取消一切群体性宴席、集会等人员集聚型活动,必须召开的会议要控制规模、采取防护措施,最大限度减少外出开会、调研、考察等活动。全省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,妥善处理好游客行程调整和退团退费等合理诉求。 

五、充分发挥基层作用,落实严防严控、联防联控、群防群控措施。自即日起,全省村委会、居委会采取适当方式,每日对常住人口、外来人口和返乡人员的健康状况实行拉网式排查、网格化管理,发现发热、咳嗽的人员迅速登记上报,做好居家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,督促其尽早到医疗机构就诊。 

六、切实贯彻辽新疫防指〔20201号文件要求,严格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I级响应防控措施,确保横向到边、纵向到底、全向到位。 

七、自即日起,各市、县(市、区)、乡镇(街道)、村(社区)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,遇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,严禁缓报、瞒报、漏报,做到早发现、早报告、早隔离、早治疗。  

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 

2020年1月26

通知公告

    地址:大连市金州区南棉路324号  
    版权所有 2016-2022 大连市金州区第三幼儿园 辽ICP备2022001122号-1